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培训制度
2017-04
文章来自:李琳 阅读次数:373
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培训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实验室安全培训,提高实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确保实验室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
(一)本院所有从事实验室工作或实验室管理的人员,包括学生、教研人员、实验辅助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等。
(二)在本院实验室实习、进修、科研合作的相关人员以及实验设备维护工作有关人员。
三、职责
(一)学院实验安全委员会负责培训工作的统筹、领导和资源保障等工作。
(二)学院各系所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地点等),具体落实相应的培训工作。
(三)各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落实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培训工作。
(四)实验室安全培训合格证由学院教科办统一颁发,各系所凭成绩单到学院统一领取。各系所必须建立完善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档案并留档备查。
四、具体要求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是已接受专业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在上岗前需要参加相关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工作。实验室负责人应该告知实验室工作人员所从事工作的潜在危险,并对其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安全防护操作技能培训。
(三)实验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培训,保证相关人员掌握实验室标准操作技术、操作规范、实验室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验操作技能。
(四)培训要有计划和可持续性,并有完整的培训记录。
五、培训内容和要求
(一)新任单位负责人和实验室安全负责人,需全面了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情况,参加实验室安全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培训,培训记录等实验室安全管理档案。
(二)实验室应根据需要制订实验室安全培训计划,报学院或系所实验室安全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实现实验操作目标所必须掌握的知识或技术、解决工作中可能出现意外事件的能力以及消防、生物危险和传染预防、急救等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参考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生物安全手册、实验室各项设备手册等。
(三)新调入的实验室技术人员、新入学的学生(含本科、研究生),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及政策法规、管理规范培训,学习了解所从事工作标准操作规程、实验室安全基本情况,掌握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方法、紧急处理原则和上报程序,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技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及考核记录在系(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档案中留档存放。
(四)新上岗的实验室废弃物管理、洗刷、清洁等人员,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个体防护和意外事件紧急处置培训,参与实验室安全考核。培训及考核工作由聘任单位负责,并在系(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档案中留档存放。
(五)进入实验室且参加实验活动的外单位人员(包括进修、实习、工作等人员),应根据实验室的安全风险参加必要的培训,完成培训且考试合格后,由学院发放实验室安全培训合格证,与实验室准入证一同作为进入实验室的凭证。培训及考核记录在系(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档案中留档存放。
(六)有关管理部门修订或颁布新的实验室安全相关新政新规,应对实验室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七)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或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实验室应对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并将培训记录在系(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档案中留档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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