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生命科学技术学院系(中心)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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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技术学院系(中心)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充分发挥教授在系(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学院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推动各项事业健康和谐发展,实现“国内领先、国际上有影响的研究型学院”的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系(中心)党政领导下的学术机构,是发扬学术民主、健全自主发展和自我完善机制的组织形式。各系(中心)教授委员会对本单位发展规划、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学位建设、学术发展与评价、学风建设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讨论,为系(中心)党政决策提供依据及咨询。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团结广大教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致力于发挥教授治学、尤其在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系(中心)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本系(中心)全体正高职称教师组成。系(中心)教授(研究员)少于3人的,可吸收部分优秀的中青年副教授。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规模大的系可增设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系(中心)党政联席会议提名,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最后由系(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设秘书1名,负责处理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档案整理等日常事务。一般由系秘书兼任,也可由主任委员提名,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论证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学位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等。 第八条 论证本科生、研究生人才培养计划和培养方案。 第九条 论证本单位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各类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专业设置与调整、实验室公共平台建设、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方案等。 第十条 监督本单位各类申报项目、奖励、年度考核等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等行为,提出初步鉴别意见。 第十二条 系(中心)提请教授委员会论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德高尚,为人师表,忠诚教育事业,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办事公正。 (二)在职在岗,身体健康,一般具有教授(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 (三)关心系(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四)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取得较为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在本学科学术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担任委员: (一)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 (二)在外学习、进修达半年以上; (三)累计二次非正当理由缺席教授委员会会议; (四)有学术失范行为; (五)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议事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但原则上,一学期至少召开两次教授委员会议。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主要由主任委员根据教授委员会的职责收集,也可由系党政班子或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委员根据教授委员会的职责联名提出。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召开会议议事,由主任委员召集,原则上到会人数达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对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开会讨论,形成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重要事项实行票决制,赞成票数达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争议比较大且难以形成决议的议题,可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对会议所讨论涉密的议题,严守保密。 第二十四条 讨论与教授委员会委员本人或亲属直接相关的议题,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教授委员会表达个人意见。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系党总支书记列席教授委员会会议。各系(中心)召开教授委员会时,需事先提前两天向学院报备,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列席系(中心)教授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事项由系(中心)行政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系党政对教授委员会所讨论审议和做出的相关决策的落实情况实行通报制度。每次教授委员会由系党政通报上次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系(中心)党政领导要站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认识学院推进教授委员会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成立本单位教授委员会,支持教授委员会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并为教授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