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关于开展2016年“卓越导师”计划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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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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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关于开展2016年“卓越导师”计划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暨南大学“卓越导师”计划实施办法》(暨研〔2013〕1号)要求以及有关条款补充规定,现将我校2016年“卓越导师”计划项目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条件要求
为促进研究生导师与研究生共创学术科研共同体,“卓越导师”计划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所指导的研究生(含在读期间或获学位后一年内的研究生)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已正式发表的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人文社科领域A1,自然科学领域A1-1区),且研究生与导师第一署名单位均应为暨南大学。
(二)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入选2015年度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评选的全国优秀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二、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学院审核确认(截至9月9日)。
学院根据2016年暨南大学“卓越导师”计划项目汇总初审表(见附件)通知相关老师,于9月8日前提供已正式发表科研论文的期刊封面页、论文目录页及论文正文内容原件及复印件进行确认;英文期刊论文另须提供由图书馆开具的SCI期刊分区检索证明。
名单不在初审表中但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按表格要求的内容进行补填,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给学院确认。超过申报截止时间的视为自动放弃。
入选2015年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评选的全国优秀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名单按相关单位发文确定。
(二)研究生院复审,确定资助额度并公示。
研究生院联合科技处、社科处等相关部门,对申请者的科研论文进行复审,根据今年经费预算和符合条件的项目情况确定资助额度,进行公示。
(三)发文拨款。
对公示无异议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发文公布“卓越导师”计划项目入选名单和科研资助金额。学校财务部门划拨“卓越导师”计划项目经费并建立经费卡。
三、其他事项
(一)凡发表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的研究生或研究生导师的第一署名单位不是暨南大学的,均不给予资助。
(二)广东省优秀学位论文2015年已停止评审,故不在本次项目之列。
(三)从2017开始,“卓越导师计划”纳入研究生教育激励体系,依新文件规定执行。
(四)联系人:张老师,寇老师;联系电话:85225890,办公地址:行政办公楼434室。
特此通知
暨南大学研究生院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