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暨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管理办法》等文件意见的通知
2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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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学位授权点(含专业学位):
现将《暨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管理办法》和《暨南大学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发给你们。
请各学位授权点(含专业学位)负责人组织本学科点研究生导师讨论,提出修改或建议意见,并将相关意见以书面与电子版形式于2015年4月12日前反馈学位办,电子邮箱:oxwb@jnu.edu.cn。
特此通知
附件:1、暨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管理办法
2、暨南大学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暨南大学研究生院
2015年4月1日
附件1:
暨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证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优化学科布局,调整学科结构,做好我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坚持“科学、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坚持以评促建,结合学位点动态调整,统筹安排,有序推进。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包括常规合格评估和专项合格评估两类,我校所有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参加常规合格评估或者专项合格评估。
第四条 评估范围
(一)我校参加常规合格评估的范围包括:2008年以前(含2008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2011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2011年—2012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
(二)我校参加专项合格评估的范围包括:
2009年以后批准的其它新增学位授权点(不含2011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2011年—2012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
第五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目标与标准、基本条件、培养质量三部分,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六条 学位授权点常规合格评估工作分为学校自我评估阶段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阶段,2014年~2018年为学校自我评估阶段,2019年为随机抽评阶段。专项合格评估具体工作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学校自我评估主要由学校组织国内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学位点进行国际评估或质量认证。
第八条 学校自我评估工作程序
(一)学校确定参加本年度学校自评的学位授权点
学校统筹安排,确定当年度需要开展合格评估的学位授权点,通知学位授权点主要管理单位。
(二)参评学位授权点准备评估材料并自评
参评学位授权点按一级学科主要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学位点评估材料,组织导师参照《暨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查自评,填写评估材料,同时准备佐证材料。自查自评为合格的,提交学校。自查认为不合格的,可向学校主动申请撤销。
(三)学校聘请校外专家进行评估
学校根据学科属性,聘请相关学科领域的校外高水平博士生导师或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估,人数不少于5人。评估材料应提前发送专家,根据专家意见,补充完善自评材料。专家组进行诊断式评估,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四)学校做出评估结论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评议意见,做出各学位授权点的学校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对于学校评估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可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授权的决定。限期整改的,由学位授权点提交整改报告,进行为期1~2年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学校将再次组织专家组对整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
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撤销该学位授权点并自主设置其他学位授权点。
(五)教育部指定信息平台公开
自我评估合格的当年度校内评估的学位授权点撰写《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在2018年12月前上传到教育部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学位论文被上级部门抽检连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可以直接列为校内自我评估“不合格”。
第十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开展学位点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凡未按时提交评估材料,视为主动撤销处理。
第十一条 合格评估过程中,被撤销授权的学位点,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授权。
第十二条 学位授权点要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对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将直接列为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学校自设的交叉学科,满3年的,按本办法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和指导全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发展规划处和研究生院共同负责合格评估的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暨南大学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学位〔2014〕1号)、《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2号)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学位〔2014〕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以下统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系指:
1、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包括撤销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博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包括: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增列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增列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撤销未获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或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撤销后仍在本校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指我校在本校范围内自行对学位授权点进行撤销与增列,不包括学位授权点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撤销和增列。学校根据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进行增列相同数量的学位授权点。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在今后调整中增列。
学位授权点撤销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撤销,包括:
1.学位授权点或学位授权点建设管理单位自主申请撤销的;
2.依据学校或学院发展目标须进行撤销调整的;
3.不符合学校发展规划,且学位授权点的评估成绩排名末位的;
4.校内自我评估不合格的;
5.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估不合格给予限期整改处理的。
第五条 学位授权点自主申请撤销的,须经学位授权点全体导师会议审议。参加会议导师人数为本学位授权点全体导师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有效。经实名投票表决,同意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导师人数超过本学位授权点全体导师数的二分之一,不同意票少于三分之一的为通过。拟撤销学位授权点的申请向全体导师公示后,由学科组或学位授权点建设管理单位将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学位授权点建设管理单位在本单位内自主申请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允许在本单位内申请增列相同数量的同层次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在增列学位授权点工作时优先考虑。
学位授权点自主申请撤销的,允许在相近学科自设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有关导师可在相近学科或方向进行招收培养研究生。
第七条 校内评估不合格或评估成绩排名末位的学位点,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决定的,学位授权点建设管理单位三年内不允许提出增列新的学位授权点要求。
第八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拟撤销的学位授权点,经公示后报上级部门备案。经上级部门批准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三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三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转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
第九条 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抽评不合格予以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对学位授权点建设管理单位的领导和学位授权点负责人进行问责处分。学位授权点所有导师如要在其他相近学科进行招生,按首次上岗重新进行选聘。
学位授权点增列
第十条 学校根据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开展学位授权点的增列工作。学校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材料进行核查和公示。
第十一条 拟增列学位授权点,聘请5位以上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我校规定的其他要求进行评议。参加评审的同行专家中,来自外单位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拟增列博士学位授权的,来自本省以外的同行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同行专家评审可采用通讯评议和现场考察和答辩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同行专家审议,认为符合条件、同意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备案。三个月内,新增列学位授权点提交学位点建设规划,学校组织专家进行答辩。
第十五条 新增列的学位授权点经上级部门审议批准授权三年后,接收上级部门组织的复核。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复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进行,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复核由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复核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进行。复核给予限期整改处理的,学校可以根据复核情况主动进行撤销。经上级部门复核不通过被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我校不能再按本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其 他
第十六条 每年六月底之前完成我校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工作。
第十七条 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五年内不得再次按本办法申请增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