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因公出国(境)的报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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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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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单位:
按照《暨南大学关于规范出国(境)审批及报销的通知》(暨外〔2012〕172号),自2012年9月1日起,凡使用公款(含由学校财务处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短期出国(境)者均须凭以下材料方可在财务处报账:
一、正式教职工,需凭:
1. 因公出国(境)批件复印。该批件需在出访前2个月(赴港澳提前1个月),将所需材料报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整理报校领导后向广东省人民政府 外事办公室 / 港澳事务办公室 / 台湾事务办公室报批获得;
2. 因公护照/通行证的出访记录复印件;
3.《出国(出境)差旅费报销审核表》。该表需在因公出访回国后一周内将因公证件交回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时,由该处人员根据证件上的出入境记录填写报销标准(按国家财政部文件)。
二.外籍教职工、学生、退休人员、合同工和其他聘用人员,需凭:出访申请的批件复印件。该申请需在出访前3周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提交并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查看wsc.jnu.edu.cn),报主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后获得。
如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将无法报销因公出国(境)相关费用。
特此说明。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
201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