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016-04
文章来自:admin 阅读次数:163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暨南大学实验安全管理委员会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分委员为学院对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的最高机构,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班子、各系(中心)主任等组成。
第二条学院各系、中心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领导是各系(中心)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系应指定专人负责系实验室的安全培训、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常规和重点检查制度,并对各项培训、检查、整改工作的做好记录。
第三条系内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对实验室安全负有教育、检查、监督和管理的责任,负责每日的安全检查和记录。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实行准入制度,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展实验。所有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还须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获得合格证,方有资格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操作。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挂贴上墙,并与实验室专有的实验工作要求相对应。各系(中心)应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规程,实行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六条学院和各系(中心)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档案,包括记录学生实验室安全考试成绩、每年开展培训情况和实验室安全事故等情况。
第七条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严格杜绝火灾隐患。学院各系(中心)每年应对新生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八条实验室在用电、化学危险品、放射性物质、压力瓶和“三废”(废气、废液、废渣)等的使用和处理按照《暨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应加强指导和监督,培养师生的环保和公共意识,须充分认识环境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严格禁止“三废”的随意、恶意排放,对随意、恶意排放者学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编写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并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各实验室应落实安全员制度,做好每天的安全巡查,并做好安全日志,各系和学院对实验室安全组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一条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排除,如隐患无法及时排除或较为重大的,应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实验室新建、改建、撤销等项目,需进行专业安全风险评估,并报学院备案。
第三章实验室奖惩管理
第十四条在日常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对于屡次出现问题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及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负责人,学院将给予通知整改、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或领导津贴等处理。
第十五条凡在教学、科研实验中,因不遵守实验室纪律、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造成人员伤亡、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实验室火情等严重后果的,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教师在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学生不能参加当年奖学金评优或优秀个人评先等评定工作。
第十六条学院将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标准定期对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可作为奖励、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关键技术岗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院和各系级单位将投入一定的经费开支,以满足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实验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