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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学生校园活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7 文章来自:冯诗晓 阅读次数: 121

为了规范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暨南大学学生手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是涉及校园公共场所的活动,均需办理申请审批程序,严禁私自在明湖、南湖划船、嬉水、拍照等。如确因科研工作需要,本科生需提前一周经班主任、任课教师或实验指导老师书面签署意见报所在系、学院备案,研究生需提前一周经导师书面签署意见报所在系、学院备案后,在指定老师带领下方可进行。学生未经审批,不得在校园湖中开展任何娱乐活动。

第二条 院学生会的活动须经过学院审批和校学生会备案(含研究生);社团的活动需经过指导老师审批后,由社团联合会转交学校学生活动辅导科;在校内举行的课外活动都必须经过院、校主管部门的审批,其中学生会、社团的活动须经过院、校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共青团的活动须经过院、校团委领导的审批;如有赞助,在与赞助商签订协议前须先递交协议书草稿及活动计划、申请,未得到院、校主管领导审批不得先行签订任何协议。

第三条 凡是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张贴告示、通知、海报、标语、横幅等,须填写《暨南大学学生社区海报张贴申请表》(附件1),经学院和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散发或张贴在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其中宣传横幅须经院、校主管部门审批,横幅内容交院、校党委宣传部部门存底;建阳路宣传栏由校团委主管领导审批;金四宣传栏由学生处主管领导审批;活动宣传板首先由学生处主管领导审批,摆放地点到保卫处审批;借用其他物资由物资所属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 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及印刷品等必须讲文明、讲风尚,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社团形象。学院及学校坚决取缔未经申报、审核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及印刷品、标语、横幅等,并将对组织者和当事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违纪处分,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设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的,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院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者立即停止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起试行。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暨南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附件1暨南大学学生社区海报张贴申请表